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1826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00元,利息528994.4元(暂算至2020年2月28日),合计529094.4元,并以借款本金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计算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黎小勇、黎带清、郭红梅、刘俞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黎小勇、黎带清、郭红梅、刘俞平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00元,利息528994.4元(暂算至2020年2月28日),合计529094.4元,并以借款本金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计算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黎小勇、黎带清、郭红梅、刘俞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元,由被告新余市通安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鹏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咏明、刘英、吴海、刘绍梁、喻国新、黎小勇、黎带清、郭红梅、刘俞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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