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2民初280号 |
案号 |
(2021)京02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2017年3月12日签订的《鼎彝投资合伙份额转让合同》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差额损失154 000 000元及以154 000 000元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的违约金;三、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86 045元,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达孜县鼎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2 581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负担863 46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6 981.67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稳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313751905M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71号13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