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茂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1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0民初3161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茂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新美、戚凯、戚敏人民币22314.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叶茂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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