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茂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1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0民初3161号 |
案号 |
(2021)苏0830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茂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新美、戚凯、戚敏人民币22314.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叶茂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