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1320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按200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贷款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按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滕本登、张西亚、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刘爱英、唐明华、王玉巧、龚朴、龚仕宏、夏斯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74元,由被告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明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刘爱英、王玉巧、唐明华、龚朴、龚仕宏、夏斯芹、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滕本登、孙西亚负7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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