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伟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4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179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匡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秋香人民币1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60元,此款由被告匡伟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3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