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3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1046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宇财借款15万元及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9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必芽对被告傅高峰上述应还款项中的8375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何宇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