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2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泰黄民初字第076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丁彩琴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徐国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受理费(帐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城中支行营业部,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