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22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泰黄民初字第0767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丁彩琴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徐国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受理费(帐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城中支行营业部,帐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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