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4328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47号)项下贷款本金5162349.8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5月30日为37789.7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广田、李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李广田、李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其继承刘素华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蚌埠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李广田、李琳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