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3437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1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6898.73元和利息1365618.18元(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14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至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13.4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韦娜以坐落于蚌埠华夏尚都b-5(g、h)号楼营业房1-2层11的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蚌埠市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50100399号)对第一项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韦斌以坐落于蚌埠东海大道南光彩大市场一期北6号综合楼115号的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蚌埠市房地产他证蚌埠字第20150100398号)对第一项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蚌埠10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汲泉、李其梅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汲泉、李其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人人家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40元,减半收取19570元(原告已缴纳),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