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成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3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11088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季成成、韦明兰支付原告徐利锋货款487616元,2分期履行,该款由被告季成成、韦明兰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7616元,款项支付至原告徐利锋账户(户名:徐利锋,账号:6228480409990757273,开户行:农业银行常熟琴南支行)。若被告季成成、韦明兰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被告需额外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3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8元、保全费3208元,合计诉讼费7796元,由原告负担281元,由被告季成成、韦明兰负担7515元,该款由被告季成成、韦明兰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徐利锋,账号:6228480409990757273,开户行:农业银行常熟琴南支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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