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茅卫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7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4425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1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赛江、茅瑜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18595.13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508595.1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4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25%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吴赛江、茅瑜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三、被告黄红纲、王晓玲、龚培珍、倪建红、秦振新、茅卫辉对被告吴赛江、茅瑜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6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计4453元(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