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8********6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5440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0000元,利息640111.88元(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蚌埠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联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固镇县城关镇创业园经一路东侧、经二路西侧的不动产[不动6产登记证号:皖(2017)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091号]向原告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韩光廷、申宇、韩宏超对上述第一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韩光廷、申宇、韩宏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10元,减半收取19455元,由被告安徽元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韩光廷、申宇、韩宏超、安徽联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