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3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4052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3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廷志、于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441%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止,之后利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661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已付利息23125.79元从中扣除);二、被告蒋廷署、蒋廷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廷署、蒋廷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廷志、于慧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6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元,原告已预交2219元,由被告蒋廷志、于慧、蒋廷署、蒋廷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3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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