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02********1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850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2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仁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4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利息为11906.52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6.6%计收利息,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规定计收复利)。二、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对被告史玉丰、郭欣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春风路16号茗墅33幢601室、602室不动产【苏(2018)泰州不动产证明第0015301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证明第0015298号】以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919元,由被告史仁武史玉丰、郭欣共同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预交上诉费10919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1-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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