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3刑初138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何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4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波退赔被害人刘军人民币640元、退赔被害人刘书业人民币1480元、退赔被害人单如友人民币900元、退赔被害人陈守芝人民币840元、退赔被害人夏兴里人民币850元、退赔被害人王安田人民币780元、退赔被害人吕向东人民币2020元、退赔被害人霍忠举人民币320元、退赔被害人赵兵人民币320元、退赔被害人丁三江人民币640元、退赔被害人田付军人民币38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