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6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射民初字第01942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1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美英偿还借款72000元、利息10400元,合计82400元,并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唐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60元,由被告倪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4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