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6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射民初字第01942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1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美英偿还借款72000元、利息10400元,合计82400元,并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唐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60元,由被告倪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4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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