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2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10415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1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夏高崇礼金58000元、铂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只、金项链一条(“三金”共计价值10682元)及银元两块(共计价值100元);二、驳回原告夏高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6页/共7页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9元(原告夏高崇已预交),由原告夏高崇负担120元,被告邵丽负担7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