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8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11613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2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召林垫付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尚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第4页/共5页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胡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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