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7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1222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2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子涵支付2020年10月之前的抚养费38480元。二、被告周峰从2020年11月起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周子涵年满二十周岁时止,被告周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第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原告周子涵付清已发生的抚养费,此后被告周峰应于每月25日之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周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周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