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164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交银2015年怀贷字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186943.21元、复利14377.88元(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蚌交银2015年怀贷字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交银2016年怀贷字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280万元、利息53282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蚌交银2016年怀贷字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14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怀国用2011第034号)、蚌埠市怀远县工业园区房产(房地权证怀自字第203680号)、蚌埠市怀远县工业园区房产(房地权证怀自字第203681号)、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25号房产(怀远县房地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5000934号)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上述第一、二、三款项范围内对拍卖、7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常青、胡秀芳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翼诚玻璃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06元,减半收取51303元,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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