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1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3199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04455.01元及违约金(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至,利随本清);二、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及保费损失5400元;三、被告安徽恒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中远投资有限公司、吴延伟、郭敏、吴延江、杨军、杨敏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反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对被告安徽恒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轧机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2台、电动双梁起重机1台、卷板机1台、油压机1台、剪床1台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补偿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562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