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3187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3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计算利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逾期利息;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复利)。二、被告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同乾德模具有限公司、左军、康成华、王品赋、康成建对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同乾德模具有限公司、左军、康成华、王品赋、康成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同乾德模具有限公司、左军、康成华、王品赋、康成建连带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621执388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40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