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5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3943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彭光曹损失12万元。二、被告许勇军赔偿原告彭光曹损失84358.38元,扣除其垫付的3226.36元,还应支付81132.02元。上述一、二项钱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彭光曹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市海门区三星支行的6217001270012141646账户。三、驳回原告彭光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1元,减半收取计971元,由原6告彭光曹、被告许勇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分别负担268元、284元、41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鉴定费3337元,由彭光曹、被告许勇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分别负担1135元、888元、1314元。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彭光曹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市海门区三星支行的6217001270012141646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1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