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8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2309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梅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洪潇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被告梅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