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5584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1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许军结欠赵掌兴工程款169500元,该169500元由许军于2019年7月、2019年8月、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在每月月底之前分别各支付2000元、于2020年1月、2020年2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20202年5月、2020年6月在每月月底之前分别各支付5000元、于2020年7月、2020年8月、2020年9月、2020年10月、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2月、2021年3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2021年6月在每月月底之前分别各支付10000元,余款7500元于2021年7月底之前付清。如许军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赵掌兴有权就169500元未履行部分及许军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赵掌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5元(赵掌兴已预交),由许军负担,于2021年7月底之前向直接向赵掌兴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