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4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刑初209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1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曹贤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尚跃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12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四、被告人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列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曹贤余的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尚跃进的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郑伟的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尚军的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电缆线,由公安机关发还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人尚跃进、曹贤余、郑伟共同退赔含山经济开发区人民币138700元;被告人尚跃进、曹贤余、郑伟共同退赔芜湖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94890元(其中,尚跃进以参与作案的282064元为限);被告人尚跃进、曹贤余、郑伟、尚军共同退赔高淳慢城小镇人民币356213.25元(4人分别以各自参与作案的金额为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1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