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2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1092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明明、何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49119.11元及利息(以31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6019.1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至实5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为515元,由被告李明明、何敏敏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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