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怀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5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5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怀伟、邢亚共同偿还原告周德成借款本息2911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6100元从2019年4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德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6元,由原告周德成负担429元,被告洪怀伟、邢亚负担5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