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洪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民初222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拼多多网店及销售商品名称内使用“欧普”、“opple”字样;二、被告王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第7182780号“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王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普照明8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洪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