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宁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0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1219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8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宁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浩担保借款本金78455.30元;二、被告于宁波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第三人陈镇江追偿;三、驳回原告张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张浩负担289元,被告于宁波负担17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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