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万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灌刑初字第0312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2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魏奎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主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梁万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主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三、被告人郑银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主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四、被告人冯可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主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上列四被告人的主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春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责令被告人魏奎红、梁万青、郑银龙、冯可春退赔违法14所得给连云港善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省德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七、被告人赵春娥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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