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兴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4887号 |
案号 |
(2021)苏0982执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兴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69672.80元,并支付所欠原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按工程款46967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8元,被告扬州兴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87元。义务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由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2636100131639570。鉴定费21199.30元,由原告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99.30元,被告扬州兴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林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687187309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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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378号世纪康城3号商铺1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