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眭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3683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眭向辉、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国兴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二、被告管红青、吴杏宝对被告眭向辉、张霞归还上述本4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7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