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3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5805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1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峰、徐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睢宁县王集镇王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实际履行4之日止);二、被告刘帅、陈永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帅、陈永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贾峰、徐英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4元,由被告贾峰、徐英、刘帅、陈永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