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4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82民初357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7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21年3月1日,被告王成龙结欠顾荣华借款本金4万元,由被告王成龙于2021年3月底、4月底、5月底、6月底前各偿还1万元给原告。二、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王成龙于2021年6月底前给付原告。三、被告文玲对其中借款本金2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如被告王成龙有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可就剩余未还款项全部申请法院执行,被告王成龙并需承担违约金3000元。五、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成龙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王成龙于2021年3月1日已给付原告)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3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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