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雨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3930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9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吴红斌、万桂君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苗雨兵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震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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