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3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3577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国华、陈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意润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蔡国华、陈秀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被告蔡国华、陈秀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开户行: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蔡国华、陈秀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