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6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23民初1025号
案号
(2021)苏1023执恢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飞借款34298.72元及逾期利息(以34298.72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赵飞负担100元,被告钱兵负担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8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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