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3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句商初字第0961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5796.57元,逾期利息5320.01元,合计人民币211116.58元(利息已计4算至2013年8月20日,自2013年8月21日起利息按合同计付);二、被告陈健、曹双庆、郑宣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5157元,由被告郑月红、陈健、曹双庆、郑宣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