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惠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3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2民初1530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惠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振球借款1726609元及利息(以172660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陈泳9芬、靖江市韩威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振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93元减半收取101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96.5元,由被告陆惠锋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539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陆惠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196.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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