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0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6民初10862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10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九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74万元,利息、复利合计32917.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九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被告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黄霞、樊琪对主债务人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苏九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28元,减半收取225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64元,由被告江苏九通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超跃化学有限公司、任坚跃、张萍、黄霞、樊琪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10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5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