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811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6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10.9295%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14.20835%计算至付清之日;从中扣除已付利息6.66元)。二、被告王天成、庄振、朱明凯、邹于峰、吴丽华、朱明亮、杜欣、刘国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魏明、王天成、庄振、朱明凯、邹于峰、吴丽华、朱明亮、杜欣、刘国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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