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浩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6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81民初462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2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浩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雪峰劳务工资人民币387800元。二、被告严浩奇承担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浩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4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17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