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3********0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4874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任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御荣建材经营部货款15100元及利息(以151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98元,由被告任宗华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