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军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1285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丰军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10522.47元(款项汇至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6104270001000082978);二、驳回原告陈丰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2998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5098元,由被告曹军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垫付,被告曹军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623263610013385419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