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束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5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502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4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121500元,自2016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束建军、王玉微、林新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72元,由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束建军、王玉微、林新生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