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0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执2493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继礼、石敏、张伯旺、孙正凤、张伯林、吉风、高正颂、杨秋凤、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徐安兴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夏继礼、石敏、张伯旺、孙正凤、张伯林、吉风、高正颂、杨秋凤、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徐安兴律师代理费1.5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被告夏继礼、石敏、张伯旺、孙正凤、张伯林、吉风、高正颂、杨秋凤、江苏品韵特种钢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7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