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8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刑初428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1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熊春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1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马于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熊春龙、马于雷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依法予以退赔(详见附件一);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