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8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刑初428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1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熊春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1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马于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熊春龙、马于雷对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依法予以退赔(详见附件一);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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