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晁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4********5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2727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19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8日按照年利率16.38%计算;以8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16.3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圣辉、晁华峰、晁飞、孙亚伟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5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王振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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