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5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7797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100元及利息(以237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13.72%计算;以237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20.58%计算,以158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58%计算;以141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按年利率20.58%计算;以1311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58%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949.99元)。二、被告刘照利、杜海、夏东升对以上债务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22元,由被告戴鹏、刘照利、杜海、夏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